(5)岗位需求表以及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印证资料。
3.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另行通知。
4.报名人员无法到现场参加现场资格确认的,本人应亲笔写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原因)委托他人进行资格确认,同时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5.报名人员最终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将由报名后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和公示结束后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资格审查贯穿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名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均取消其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6.现场资格审查地点:
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致远楼党政办513办公室(泸州市龙马潭区九狮路三段3号),联系人及电话:高老师18989137179,梁老师18580095720。
(三)组织考核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考核。
2.考核方式: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
开考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由招聘学校组织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成绩现场公布,根据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拟招聘人选(面试成绩低于70分的不予确定为体检、政审考察和聘用对象;若因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达不到3:1的,报考者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否则不能进入后续体检、政审考察环节)。面试考核时间、地点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考核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核成绩或考核资格的人员、未参加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为零分的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政审考察和聘用对象。
(四)体检
根据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体检由招聘学校组织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五)考察
招聘学校的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工作,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师德师风、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经研究后,按应聘人员面试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六)档案审查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档案审查。
(七)公示和聘用
面试考核、体检、政审考察、档案审查均合格的人员,由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泸州教育体育网和泸州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拟聘用人员资格。对取消拟聘用人员资格或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可递补1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
拟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前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拟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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