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有关规定,海城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工作人员221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2月27日(含)至2003年2月26日(含)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考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0年2月27日(含)以后出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其他条件,详见《2021年海城市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
7.“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考生,须工作所在单位开具《基层工作经历证明》(2人以上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基层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7日。岗位信息表中“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为“*年以上”均含“*年”;
8.“海城户籍低保和低保边缘户”,须持海城市民政局所发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或者《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辽宁省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报名;“海城户籍精准扶贫户”,指海城市扶贫办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中(不含稳定脱贫户)贫困家庭的子女可以报考,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9.2019年、2020年、2021年应届毕业生,是指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30日期间取得毕业证书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读的应届毕业生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后,须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否则不予聘用;
10.“三支一扶”人员,须两年工作期限届满并考核合格,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报名;2021年工作期限届满的考生若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须待工作期限届满并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否则不予聘用;
11.“退役军人”、“二期及以上退役士官”须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相应证明;
12.“中共党员”(不含预备党员)须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
13.招考职位同时有学历、学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专业应相一致(学位是依据证书上的专业授予的),否则不符合报考条件;
1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已取得海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公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考生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考生不准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需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并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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