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对考生资料进行审查,按照《招聘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以及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报名及资格审查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聘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招聘工作小组同意后,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招聘工作小组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注:报考需做专业测试职位的考生,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经过专业测试后,专业测试合格人员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比例不得小于2:1,小于2:1比例的职位招聘计划数予以减少或取消。专业测试合格人员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不低于2:1比例且专业测试合格人员方能进入下一环节,专业测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六、笔试
(一)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二)笔试时间、地点等:详见《笔试准考证》
注意事项: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笔试科目及未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本次招聘笔试不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由招聘工作小组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考生笔试成绩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线)。
七、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面试人员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面试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2:1比例的最后1名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地点等:详见《面试准考证》。
(二)总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由招聘工作小组办公室另行组织笔试考试,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八、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体检在招聘工作小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对于体检当场能出结果的体检项目,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于体检当场不能出结果的项目,首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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