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复审。应聘人员报名资格的复审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复审时间、地点和复审要求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另行公布。具体复审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详见公告。
4.递补规则。经招聘单位现场审核,认为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和《岗位简介表》所要求条件的,招聘单位要当场告知资格复审结果。考生无异议的,招聘单位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排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对资格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5.面试缴费。考生在资格复审通过之后,现场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6.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复审完成后,面试人选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三)面试
面试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1)面试形式。第1-13岗位面试形式为演课,14-15岗位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详见岗位表)。
(2)面试合格线。面试采用百分制,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四)总成绩合成计算
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规则如下:
1.面试岗位:总成绩=面试成绩。
2.笔试+面试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备案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时间另行公告。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体检人选确定。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第15岗位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确定;仍相同的或不进行笔试的岗位,另行组织考试确定),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若报名时在职但考察前已辞职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未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考察结束前,除资格复审已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应聘人员外,其余应聘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
(三)公示和聘用备案
考察结束后,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送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反映的问题经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实后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岗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宿迁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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