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海宁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海委办〔2007〕4号)、《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4〕124号)规定,现将2024年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招聘工作人员79名。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等详见《2024年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表》(以下简称《计划及岗位要求表》),可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60434);
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rs.com)。
其中,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作为发布本次招聘相关信息的指定平台。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
(三)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要求在18至35周岁(即1988年3月26日至2006年3月26日期间出生),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专设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26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8年3月26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学位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学历、学位证书须于2024年3月26日前取得;归国留学人员须于2024年3月26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内普通高校2024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须于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相关要求
(一)招聘岗位设开考比例,详见《计划及岗位要求表》。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并完成缴费确认人数低于招聘计划开考比例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二)除部分专设招聘岗位外,其他岗位均无户籍(户口)限制,详见《计划及岗位要求表》。
(三)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若以第二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认定。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公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年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设置及审查认定,并负责解释。对于未列入教育部门公布目录的专业,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专业方向基本一致的原则把握。
(四)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国家开放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24年3月26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报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文件规定,在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含学位要求学士)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五)招聘岗位所涉及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证书(以发文时间或发证时间为准)、工作经历、户口迁入时间计算统一截止至2024年3月26日。
(六)专设面向优秀村(社区)主职干部招聘岗位的范围对象:海宁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两委”正职且连续任职满2年的人员,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26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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