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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苏州高新区教育系统第二批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公告
2024-03-17 09:31:06   地区:江苏   浏览:0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2024年苏州高新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身体心理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服从组织分配,自愿从事所分配的岗位工作,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三)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3月18日至2006年3月22日期间出生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3月18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8年3月18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

  (四)具备《2024年苏州高新区教育系统第二批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岗位简介表》(见附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面向2024年毕业生'的岗位:

  1.2024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即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时间可放宽至2024年8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仍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报名截止前已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学历认证的。

  3.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在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报名截止前)的。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是指经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省聘大学生村官及纳入苏州市大学生村官工程的大学生村官。

  4.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报名截止前)的。

  (六)符合下列优秀条件的人员,应聘面向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毕业生及以上岗位的,学历可放宽至本科(须具有相应学位)。优秀条件为获得下列其中一项称号或奖励: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③国家奖学金或校级综合一等奖学金;④师范生基本功大赛(技能竞赛)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七)具有符合报考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教师资格考试国考面试准考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年毕业生;

  2.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2024年9月22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经公开招聘被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聘用且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4.国家、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国家、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到有关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应聘相应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