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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市海珠区教育系统招聘财务人员和校医公告
2024-01-16 17:06:38   地区:广东   浏览:0

  考察按照《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情况等,并核实是否具备报考资格。考察时,同时将进入考察的考生名单送检察部门进行审核。考察或审核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同一职位的考试综合成绩合格者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是否递补,由招聘单位决定。

  1.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2.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

  3.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的;

  4.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的。

  (六)公示和聘用

  1.按照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门户网人社局考试招聘栏(http://www.haizhu.gov.cn/gzjg/qzf/hzqrsj/kszp/)、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门户网海珠动态通知公告招聘信息栏(http://www.haizhu.gov.cn/hzdt/tzgg/zpxx/)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应聘者本人放弃的(公示期结束后,在6个月内未能根据本次招聘报考条件和招聘单位管理要求办理好相关聘用手续的,也视为本人放弃),可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3.拟聘人员在聘用前应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证明。为便于管理,非广州市户籍考生须在聘用前将户籍迁至广州市。

  4.经考试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同时实行试用期,非首次就业的拟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首次就业(包括2024年毕业生、非2024年毕业的往届生)的拟聘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

  (一)聘用后须服从聘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安排。本次招考所有职位无法提供中、高级岗位及待遇。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聘本次公开招聘的职位,录用后只能聘用到初级岗位,享受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待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经报名,视为接受上述条件。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凡不符合职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通过面试并进入体检的考生须在体检前作出不主动放弃体检、考察、录用资格,以及若被录用,保证按时报到、按要求履行满最低服务年限职责的承诺。违背承诺的将被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报考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公开招聘考试。

  (四)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考费用,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

  (五)本次招聘工作的相关时间,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可根据工作进度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时间及时在“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事业单位招聘/相关通知”栏目上公布,请参加招聘的考生自行关注相关信息。

  (六)考生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接听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本次招聘工作联系电话:(020)89185372(资格条件咨询)、报名技术问题咨询400-838-9296。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监督电话:(020)89185385。

  本公告由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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