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2015〕6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建设目标及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校简介
详见牡丹江医学院官网主页“学校简介”(http://www.mdjmu.cn/xygk/xxjj.htm)。
二、招聘计划
详见附表(附件1)
三、招聘人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二)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善于创新,团结协作,有较强的事业心。
(三)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年龄条件:本科学历应为1993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应为1988年12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人员可放宽至1983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1978年12月1日后出生。
(六)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退伍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考,并享受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中明确的加分政策。具备上述多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七)应聘者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如不能按时取得学历和学位,将取消录用资格。
(八)应聘者需满足我校2023年下半年招聘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附属医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十)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在近3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考核办法
(一)网上报名
按照学校官网发布《牡丹江医学院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应聘者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进行网上报名。
1.电子简历;
2.《牡丹江医学院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无需签字盖章);
3.《牡丹江医学院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一览表》(附件3电子版);
4.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带姓名),jpg格式,不超过300k,文件名为本人姓名;
报名材料以“岗位代码+姓名”命名的压缩包发送到邮箱zhaopin6984203@163.com,未按照要求发送报名信息的视为无效。
报名时间: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8日17时。
(二)报名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将于2023年12月12日17时前在牡丹江医学院官网公布,应聘者自行查看,不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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