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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市镇海区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公告(第二批职业教育岗位)
2023-11-19 10:54:39   地区:浙江   浏览:0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签约

  根据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20%+笔试成绩×4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40%=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预签约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高者为预签约对象;若每项成绩均相同,则需加考,加考形式另行通知。

  当场与应聘者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承诺书》(由镇海区教育局统一提供)。除协议书或承诺书约定的条款外,如预签约对象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协议自动解除。

  (五)体检

  预签约对象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录用考察相关文件执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教师职业意识、业务能力、学习实绩等。考察还须审核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定为考察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确定录用人选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gov.cn/)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不具备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无异议的,待毕业派遣后,一般于2024年8月办理事业录用手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且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后方可办理事业录用手续。应届毕业生未能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规定学历、学位的取消录用资格。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毕业、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在招聘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七、招聘对象相关说明

  (一)全国重点高校毕业生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与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所在大学毕业生。

  (二)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仍在全日制高校或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不能报考。

  (三)现为事业编制人员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请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

  八、其他事项

  (一)如体检、考察、录用过程中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是否在报考该岗位的合格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递补由区教育局研究决定,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二)资格核查贯穿招聘全过程。拟录用人员正式报到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并对档案进行审核,如发现报考资格、个人档案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录用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拟录用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须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房改政策等情况,不愿清理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根据相关政策,招聘录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申请15万元人才安家补助,在此基础上,自引进之月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总额2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招聘录用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10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