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与备案
体检、考察结束后,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发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导致拟聘用岗位空缺的,依据应聘人员同性别岗位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当递补人员总成绩并列时,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并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
对办理聘用手续后再次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再实施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全程监督,凡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存在需要回避关系的,均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2.报考人员原则上须在获得聘用资格后在公示期结束两个月内完成聘用合同或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等手续,逾期取消聘用资格。
3.报考人员一经聘用,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如遇突发状况需对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将通过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布调整信息,请广大报考人员及时关注。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招聘各环节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务、政策咨询电话:022-88487883
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22-28013603,28013570,28014067
监督电话:022-28708076
咨询时间:9月26日至9月28日,10月7日至10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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