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安排
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岗位,原则上只安排面试,招聘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增设笔试环节。面试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以面试公告为准。
(一)笔试
增设笔试环节的招聘岗位,笔试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于笔试日5天前在招聘主管部门网站发布笔试公告。
(二)面试
1.面试重点测评应试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
2.网上报名审核通过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外省市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报考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时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上公布。
3.面试前招聘单位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发布面试公告,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
4.考生须持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缺一证件者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考生,均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六、考察
按招聘岗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招聘岗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上公布。
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注重对报考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发现有任何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不得列为引进对象。
考生自愿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面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七、体检
根据招聘岗位考察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并在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官网上公布。
体检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考生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八、公示和聘用管理
(一)招聘单位根据面试(考核)、考察及体检等情况,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拟聘人选,在主管部门网站和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备案。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备案。被聘人员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三)经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下发聘用通知书,各单位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聘岗位的薪酬待遇。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正时按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单列岗位政策中新进人员可聘用等级予以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
九、其它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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