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检
体检应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取消资格。
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处于妊娠期等原因不方便体检的,应提前提出暂缓体检申请。待身体条件允许时择日安排体检,申请暂缓时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视为放弃聘用资格。其中因妊娠提出暂缓体检的考生,须参与选岗,待体检合格后再予以公示聘用,进入本单位时间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考察、体检资格造成的空缺,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一)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岗位排名进行选岗,工作单位一经选择,不再进行变更。对放弃选择岗位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依据《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拟聘用人员确定工作单位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实行招聘范围条件、岗位、程序、考试成绩、聘用结果等“五公开”。对违反招聘规定以及被实名举报查实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十、其他
(一)公开招聘后续工作有关通知、公告、公示等信息将通过平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乡镇部门-平原县教育和体育局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布。应聘人员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自行负责。
(二)本简章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简章附件与本简章具备同等效力。
(三)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授权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咨询电话:0534—4216036
监督电话:0534—425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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