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时同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本人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
七、公示、聘用
(一)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引进人员。拟引进人员名单在安阳党建网、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开发区(示范区)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汇总后,报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引进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视作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拟引进人员与安阳市科技创新研究院签订聘用协议,并在办理聘用手续前与安阳市科技创新研究院、开发区(示范区)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服务年限,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内容。引进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人员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管理制度
(一)服务期制度
引进人员在所报考的开发区(示范区)的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离岗的人员,需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取消相关待遇。
(二)培养制度
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服务期间,安阳市科技创新研究院会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引进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各开发区(示范区)及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搭建干事创业平台,切实发挥人才的引领作用。
(三)考核制度
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服务期间,市科技创新研究院会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对引进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编办和市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九、相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
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服务期间,其工资、福利由所在开发区(示范区)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低于同类同级市直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视其用人单位性质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经费由所在开发区(示范区)承担,安阳市科技创新研究院专户管理。安阳市科技创新研究院会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同类同级市直全供事业单位人员标准进行测算,如引进人员服务期满转聘市直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周转“空档期”作参考使用。经认定,引进人员可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
(二)职称评聘
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服务期间申报职称按照同单位人员职称政策规定执行。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取得的职称资格,转聘至市直事业单位后首次聘岗可直接聘用,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人才评选
引进人员在开发区(示范区)服务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管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评选。
十、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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