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3.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15.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8.自2019年1月25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9.自2017年1月25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0.自2019年1月25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1.自2019年1月25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2.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20、202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4.其他不宜应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八)公示
海陵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招聘相关政策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海陵智慧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审批
海陵区教育局对聘用人员统一实行县管校聘的管理模式,聘用人员须服从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交流安排。公示结束后,由海陵区教育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于2022年8月31日前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同时还须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还须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疫情防控
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经海陵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海陵区教育局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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