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2021—2023年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方案》(渝人社〔2021〕303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南川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基层紧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属地化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16名,招聘属地化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2名,招聘单位为全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属地化医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市财政按照9250元/人/年的标准,分3年予以补助。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7.年龄40周岁以下,下列情形的应聘人员可放宽:
(1)年龄放宽至45周岁的:医学类专业研究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任职资格的医学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学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满5年的人员。
(2)年龄放宽至50周岁的: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者。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附件6)、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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