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一般在面试结束后一周内实施,体检工作由宿豫区人社局和宿豫区卫健局共同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需在体检前一天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豫区卫健局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苏组通[2019]57号)执行,同时要符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考察对象个人信用情况、违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纳入考察范围。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含本简章公布后的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未按时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七)公示和聘用审批
考察结束后,根据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办理调动、借用及人事档案转出等。
被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对公示期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经查实的或提供材料不全或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手续,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阶段,因各种原因(如体检、考察结果不合格,考生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体检、考察、聘用资格,或考生主动放弃体检、考察、聘用资格等)出现缺额的,在面试考生中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委派驻组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豫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1.政策咨询电话:
宿豫区卫生健康局:0527-84465601/84465608。
2.监督举报电话:
宿豫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0527-84465599;
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27-8446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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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豫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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