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医疗卫生
2021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招聘简章
2021-04-12 16:42:09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内蒙古 浏览次数:0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医院党委研究确定,取消聘用资格。应聘者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医院将正式通知应聘者并告知其应有的申诉权利。考察工作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七、公示和聘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医院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要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四)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以及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六)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医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进行3次。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应聘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三)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人员必须回避。

  (四)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五)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和培训网上及时发布,请予关注。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招聘考试的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和培训网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随时关注。请考生在考试前做好个人防护,减少非必要流动。

  (七)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解释。

  九、监督和咨询电话

  (一)监督举报电话:0471-4395763(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本次招聘工作实施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