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高等院校招聘 >> 辅导员
2021年南京医科大学招聘专职辅导员公告(第一批)
2021-02-22 11:00:18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江苏 浏览次数:0

  3.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告。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2021年4月13日9:00-16:00登录到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考核时间、方式及岗位考核内容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参加考核,否则按弃考处理。

  4.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考核及组织

  (一)资格复审考核之前,应聘者须提供报名材料原件,我校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方可参加考核。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材料如下: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对于在国内取得最高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完成博士后研究的回国人员,2020年9月30日之前回国的,应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若2020年9月30日前未来得及办理或2020年10月1日以后回国的,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公告》第二项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考核形式与程序

  专职辅导员招聘考试考核方式为:笔试、面试。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能力测试等相关内容,不指定大纲和教材。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1:3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合格人数不足该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及面试人员名单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网站进行公布,应聘人员可凭准考证号查询。

  2.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岗位意识、胜任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3.总成绩:应聘人员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考察及聘用

  考核结束后,在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还需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考核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一次性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并根据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选姓名、学历、专业、现工作单位、现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编制备案后,由南京医科大学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6年以上(含)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含试用期),服务期间不得调动或在校内交流到非辅导员岗位。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