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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基层医疗考核招聘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2020-10-10 11:47:57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对象

  本次招聘单位为各区县(自治县)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医学技术类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2021年7月31日前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

   6.年龄35周岁及以下,但下列情形的应聘人员可放宽:

  (1)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学位者,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或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的专科学历全科医生,且应聘市级贫困区县、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

  (2)市外医疗卫生机构在编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

  (3)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任职资格者,或本科以上学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或医学类专业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5周岁;

  (4)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者,年龄放宽至50周岁。

   7.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8.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中)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截至简章发布之日仍系重庆市正式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未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不满36周岁,在1984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