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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海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公告
2020-07-10 22:07:1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青海 浏览次数:0

  3.考核测评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将失去参加考核测评的资格。

  4.测试成绩由考官评分,计时员、记分员按要求计时记分,以各位考官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考生的最终得分(面试成绩按去除一个最高分、去除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综合测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5.考核测评分数现场公布。

  6.考核测评由青海省教育厅信息中心组织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并接受青海省教育厅机关纪委的指导和监督。

  (六)签订就业协议。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岗位数和应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用人单位、应聘者学校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七)体检、考察。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应聘人员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中心参加体检、接受考察(政审),体检费用自理。同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不合格不予聘用。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中途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的,其空额经学校研究需要递补的,根据应聘该专业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考察(政审)工作注重了解应聘人员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对考察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

  (八)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经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青海省教育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不宜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核查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期不少于5年),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意见受理电话:

  0971-6310502(青海省教育厅机关纪委)

  0971-6310553(青海省教育厅人事处)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我中心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依据应聘者考核结果依次递补。

  1.未按时取得相关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3.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4.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5.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

  6.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在进行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血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按照招录程序做好公开招聘工作,涉密人员必须严守秘密。

  (三)考官应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客观评价。

  (四)青海省教育厅人事部门及厅机关纪委负责公开招聘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五)招聘面试环节全程录音或录像,音像资料归档保存。

  (六)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招聘工作调整或延迟的,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请广大考生随时予以关注。

  (八)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试组织单位和招聘单位的防疫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出具个人健康码及相关必要证明,遵守现场防疫守则,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检测正常的方可入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来青人员必须提供在青核酸检测报告。请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公告要求发布的相关信息,如遇到疫情风险等级变化的,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要求顺利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