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由市洋河新区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产生缺额的,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五)考察和公示。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洋河新区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7版)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纳入考察范围。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未按时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考察开始后,市洋河新区即开始函调本人人事档案。
公示考察结束后,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洋河新区网上公示7天。
(六)聘用及待遇
拟聘用人员与洋河新区兴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实行派遣制,派遣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需求的岗位上工作。首次合同服务期为3年(实行3年一签),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不合格的,由洋河新区兴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洋河新区兴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各种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聘用人员待遇拟参照新区普通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迁市洋河新区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洋河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0527-82668030
洋河新区组织宣传统战部0527-82668017
监督电话:洋河新区监察审计局0527-8266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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