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技能测试:内容本着“考用一致、科学灵活”和“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对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实际能力测试。
(二)综合素质测评: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包括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分析能力、专业知识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
(三)专业技能测试严格按照答题要素采分点评分。综合素质测评按面试要素逐项评分,测评表最后由考官本人签名生效,分数如有涂改必须在修改分数栏内签名方可有效。
(四)招聘岗位与参加考核测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岗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招聘岗位数和应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并由招聘单位、学校和应聘人员正式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六、体检、考察(政审)。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包括签订意向性协议人员)的人员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三方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招聘单位参加体检和考察(政审)。
同一岗位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专业技能展示成绩高的列为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初次体检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由我单位组织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复查一次。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政审)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或青海省中医院负责,考察(政审)工作主要考察考生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意见受理电话:
0971-8298506(青海省中医院人力资源部)
0971-8298504(青海省纪委监察审计科)
八、聘用。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入职手续。
(一)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我院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并与我院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二)使用医院编制外聘用人员额度,由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在合同期内,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时,我院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依据应聘者考核结果依次递补。
1、未按时取得相关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者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3、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4、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5、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
6、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九、政策要求
(一)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20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学生,不得报考。
(二)在校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不能作为招聘对象。
(三)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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