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察工作原则上在面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桂林市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察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按1:1比例依次递补。
八、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体检由桂林市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桂林市秀峰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并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时间及安排另行确定。
(二)体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体检有关注意事项。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应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按1:1比例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桂林市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聘专业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得到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桂林市秀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查实,经查实有问题的,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桂林市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同意拟聘人员名单的通知,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二)本次招聘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进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基层单位用人新机制,同岗同酬,在工龄计算、工资套改等方面与实名编制人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招聘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
十、诚信档案管理
报考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供招聘单位聘用考察时参考。
(一)报考人员进入面试、体检、考察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为半年;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1年;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2年。
(二)报考人员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3年。
(三)报考人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在接到报到通知一个月内无故不报到的,以及试用期内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5年。
十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参与桂林市秀峰区2019年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各部门要贯彻“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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