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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南京市、区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卫技人员公告
2019-05-05 17:33:00   地区:江苏   浏览:0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执行。

  (四)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区合并招聘的岗位,拟聘用人员按照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办法进行选岗。

  因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五)培训和试用期有关要求

  1、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内(外、妇、儿、中医)科岗位人员,聘用后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并在3年内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2、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内(外、妇、儿、中医)科岗位人员,直接安排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实行实习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违反培训协议,予以解除培训合同,自行择业。完成培训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经考察合格后办理正式定岗聘用手续;培训期满未取得两证者,不得办理聘用手续,并视情况赔偿培训费用。

  3、除上述岗位外的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

  四、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进行处理。

  五、招聘咨询

  (一)网上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系统技术咨询:南京人事考试中心025-83151200

  考务咨询: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妇处025-68787849、68787860

  (二)招聘咨询电话

  南京市民政局: 025-83635682

  南京市玄武区卫健委:025-83682465

  南京市秦淮区卫健委:025-87753707

  南京市建邺区卫健委:025-87778051

  南京市鼓楼区卫健委:025-58591652、58591653

  南京市栖霞区卫健委:025-85570532

  南京市雨花台区卫健委:025-52883316

  南京市江宁区卫健委:025-52137900

  江宁医院:025-52281873

  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025-58184561

  南京市六合区卫健委:025-57758718

  南京市高淳区卫健委:025-57311235

  南京市溧水区卫健委:025-57210959

  南京市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025-58050053

  六、招聘监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受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监督。

  举报电话:025-68787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