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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016年5号)
2016-11-28 20:08:06   地区:吉林   浏览:0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5号)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符合优惠政策的考生,请于12月5日9时至16时,将本人退伍证件,以及学历学位证件等送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处(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A座408号),逾期未送达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优惠政策。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于12月6日至12月8日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欢迎广大考生监督。

(五)面试

招聘面试工作由长春市规划局组织实施;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整个面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时间及地点: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每个岗位采取的面试方式均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

2.面试人选确定:面试人选应在招聘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5(含)比例确定,1:5比例内成绩相同的,或不足1:5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3.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合格线为60分,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在长春市规划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http://www.ccghj.gov.cn)。低于合格线的人员,不得作为拟聘人选。

4.拟聘人选的确定: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考生成绩以面试成绩为准。拟聘人选从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同一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成绩相同的,进行下一轮面试。如考生面试成绩相同,优先录用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役的自主就业大学生士兵考生,并以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等次、次数排序。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对拟聘用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并在同一招聘岗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察。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均合格者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选名单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反映有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内或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如需递补的,应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被聘用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允许报考一个招聘岗位,本人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等要与公告中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完全一致。由于本次考试时间紧、人数多,采取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但资格审查贯穿招聘过程始终,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并追究责任。

2.报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报名表,不可错填信息,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如考生对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

3.本次招聘各岗位不设开考比例。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在报名期间携带家庭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低保证、农村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经现场报名审核同意后,免收报名和考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