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1.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应聘人员量化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其中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校党委综合考核低于30分者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2.体检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党校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以及体检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聘名额,不再进行递补。
(五)考察
1.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
2.考察主要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审其资格条件。
(六)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在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flrs.gov.cn)及涪陵区委党校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由我校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2. 本次招聘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属于区委党校事业编制,一经聘用,按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待遇。
3.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2016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5.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6.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方能流动;未满规定服务期者,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涪陵区委党校负责解释。
原标题:涪陵行政学院2016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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