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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半年广东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575人公告
2014-09-26 17:43:18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广东 浏览次数:0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573号)精神,现就2014年下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1《2014年下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身体条件,以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014年下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岗位表》)。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1、“专业要求”如设定到学科类目的,学科类目界定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4年版)》(附件2)执行;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目录中相近学科确定学科类别。

2、“专业要求”设定为目录中或目录外的具体专业的,则应聘人员毕业证上的专业表述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否则不具备应聘该岗位资格。

3、应聘人员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修读课程、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

(三)工作年限

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以在该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还应以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4年9月底止。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指在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含2013年及2013年以前暂缓就业毕业生以及2015年后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报名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为加强我市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向机关输送一批德才兼备、经过基层历练的优秀人才,根据《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门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本次招聘推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招聘,凡报名时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且服务期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均可报名。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包含以下人员:由本市组织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三支一扶”服务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属本市户籍、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

1、招聘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名。

2、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或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其中,报考教育系统的,社会人员为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在职人员的,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证明或与学校解除合同的证明,若为公立学校在编人员的,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