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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山东潍坊市昌乐县事业单位招聘56人公告
2023-07-20 20:36:1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山东 浏览次数:0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2〕2号)和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昌乐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6名事业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三)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2年7月24日及以后出生);

(四)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或技能条件(详见附件);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六)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与国(境)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须在2023年7月31日以前取得,其他人员应聘的,须在2023年7月2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

(七)国(境)外留学人员取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报告后,可应聘有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要求的岗位。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含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八)部分岗位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由国家统一招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当年毕业的学生;“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2021年、2022年毕业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九)无特别说明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十)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十一)定向招聘岗位是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设置的,仅限相关人员应聘:

1.应聘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岗位的人员,须为在昌乐县服务的或是昌乐生源的山东省2016年以前招募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昌乐生源的山东省2021年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山东项目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昌乐生源的外省2021年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地方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服务期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经历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应聘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岗位。

2. 应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岗位的人员,应为从昌乐县入伍或符合昌乐县接收安置条件(以昌乐县民政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证明为准,下同)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通过高考取得地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入伍,退役后回原录取高校完成学业的;

(2)地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入伍,退役后回原高校完成学业的;

(3)地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入伍退役的。

非正常原因未服满现役或服役期间受到党纪警告(含)、军纪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及已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不再适用定向招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