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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市眼科招聘第二批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告
2024-07-01 21:28:42   地区:浙江   浏览:0

  确认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务必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的,均视作放弃。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各招聘岗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签约、体检和考察对象。若规定比例内末位面试成绩相同的,则另行加试。

  (五)签约

  入围签约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与招聘单位签约(不签订拟聘用协议的,视作放弃)。

  面试成绩及入围体检和考察对象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官网“人事信息”栏中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由鄞州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由鄞州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与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在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官网“人事信息”、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后,由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报宁波市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档案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为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入职时需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水库移民扶持、房改政策等各项待遇。

  四、递补

  下列情形在该招聘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1.在签约、体检和考察环节有放弃或不合格者(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在公示环节出现岗位名额空缺、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予聘用的;

  3.在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报送鄞州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档案资格审查前以及办理聘用手续结束前,提出放弃或经查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五、其他事项

  1.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2.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高校、公立医院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身份为报备员额。

  3.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本次招聘实行服务期制度,聘用人员在招聘单位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试用期,其中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服务年限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4.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后3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5.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考录取时户口所在地。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

  6.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学历学位证书(含国(境)外)、工作经历(不含就学期间的工作经历)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含)。

  7.2022届和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归国(境)人员视同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4年9月30日(含)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要求。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报考时可凭国(境)外学籍证明报名,但须于202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