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综合考察
综合考察由主管部门指导,考试招聘单位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要求执行,突出政治标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主要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考察后认为不符合聘用条件不予聘用产生的缺额,按规定程序在已参加面试人员内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人员须进行体检并合格)。
八、公示
各考试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束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区人社局审定同意,参加由区教育体育局组织的选岗,选岗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且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得参加选岗,且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选岗,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选岗。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或者因考生选岗时放弃出现的缺额,在已参加面试人员内依次等额确定递补(递补人员须进行体检和考察并合格);因递补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自愿放弃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九、审批及聘用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考试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办理上编手续,正式上编后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工资待遇。聘用人员如系在职人员,由考试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工作流动手续;如系非在职人员,由考试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未拿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的,不予聘用。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从该次公开考试招聘报名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参加我区区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报名资格。报考者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者,一经查实,由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聘用资格,其在2年内不得参加我区区属事业单位的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新考试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新考试招聘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一律不得调出本区教育体育系统。
十、纪律和监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为保证我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试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在考试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工作纪律,考试招聘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在考试招聘的任何环节,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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