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
经招聘单位(培养单位)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宝安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培养单位)向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考生原因自招考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聘用备案的,取消聘用资格。
招聘单位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且与招聘单位订立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需在本区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其中,培养岗位的新聘人员直接安排到培养单位工作,同时建立干部成长档案,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养,一年培养期满考核后全区统筹分配工作单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他事项
(一)考生毕业时应能完成学业并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生应诚信报考,如实填报信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凡弄虚作假或审查发现资格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此次选聘向参加现场资格复审和线下面试的深圳市外考生发放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外1000元,省内市外500元(应届生按毕业院校地点发放、社会人员按实际工作地发放、待业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发放)。
(四)已确定为选聘人选的,我区将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
(五)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及其附件的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七)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均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和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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