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复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册及岗位招聘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书(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市级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以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定向招聘应聘人员情况审核表》。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若资格复审时未能提供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对于2024年毕业的尚未取得毕业证及相关证书(证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签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证件)承诺书,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毕业证及相关证书(证件)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资格复审合格或
不合格的考生,由考生在《临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愿放弃人员需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因联系不到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的,由不少于2名招聘工作人员签名并做好情况记录。
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出现名额空缺的,按该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在本年度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
十、体检和考察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需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和考察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体检。经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等额进行体检。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负责组织。体检之前,由市级招聘单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参加体检的考生签订《临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诚信承诺书》。
体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公安局帮助完成。
体检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在体检结论告知应聘人员本人后7日内考生本人可以申请复检,否则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复检时必须由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全程参与监督。申请复检应聘人员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由应聘人员自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出现名额空缺的,按该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在本年度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
(二)考察。体检合格的,市级各招聘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区)招聘单位按照好干部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职位匹配、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习、工作经历等内容。
考察时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成立考察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可结合实际,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学校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重点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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