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加分成绩)×100÷笔试总分}×50%+面试总成绩×50%
各项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具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情形的报考人员优先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笔试成绩高者排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情形:烈士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三级、四级消防士(兵),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且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工作表现突出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人员;“省管县用”对口帮扶支援医院在公开招聘时对具有2年以上对口帮扶工作经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聘用。
(五)体检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体检由主管部门负责,县(区)事业单位招聘体检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市属事业单位体检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县(区)体检医院为各县(区)人民医院,体检、复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定向招聘残疾人岗位的体检标准由招聘单位确定。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应聘人员为孕产妇在孕产期的,经医院确认可以申请延期体检,待生产过后或妊娠终止,按国家相关政策产休假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体检。
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招聘单位组织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不按要求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
报考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在同一岗位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递补。
(六)考察
市属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考察由主管部门负责,县(区)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考察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结果作为确定聘用的主要依据。报考人员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考察的,在同一岗位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递补。
招聘单位应建立人员入职信息与司法机关违法犯罪信息库查询共享联动机制。招聘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职人员,应统一提交司法机关进行核查,凡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律不予聘用。
(七)公示和聘用
1.依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市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www.pes.gov.cn)进行公示,县(区)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县(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反映问题短期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报考人员权益,反映问题必须实名反映。
3.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聘用手续前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材料原件提交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4.因报考人员放弃聘用,在同一岗位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递补1次。
八、招聘纪律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开招聘时,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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