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取消招聘资格。
4.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应聘资格等情况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规定依次递补。
(六)公示及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校(院)2024年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校(院)委会审定后,在校(院)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公示期有异议的,根据实际情况查证后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未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该岗位不再递补。
2.校(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硕士12个月,博士6个月)及最低服务期限(8年),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3.按规定办理编制、档案移交、工资、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4.对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相关规定正式进行岗位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相关待遇
1.享受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2.对招录的博士研究生,自治区给予安家费20万元,分期拨付;工作补助24万元(4000元/月),按年发放,连续补助5年。校(院)给予安家费8万元,发放租房补贴12万元(2000元/月),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在校(院)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以上优厚待遇根据自治区最新政策及时调整兑现。
3.对招录的博士研究生,自治区给予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8—30万元,具体资助额度由相关专家组根据申报科研项目评审确定;校(院)给予科研启动资金2-5万元,以科研项目自主申报。
4.招录的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工作满一年后可按自治区有关政策,优先推荐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照自治区相关优厚政策落实。
联系电话:马老师0951-6660160
罗老师0951-6660053
举报电话:李老师0951-666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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