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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省地矿局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3-11-23 23:10:07   地区:河北   浏览:0

  五、选聘范围

  博士毕业生、单位主责主业相关专业硕士毕业生。

  六、选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在河北省地矿局网站(www.hebdkj.cn)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由河北省地矿局或招聘单位在相关高校发布宣传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9日-12月5日。

  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单位

报名地点

联系电话

河北省地质调查院

石家庄工农路515号

0311-85921586

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石家庄市兴苑街58号

0311-69101616

河北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保定市向阳北大街900号

0312-3388015

河北省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石家庄市槐中路131号

0311-66610527

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

保定市百花路156号

0312-3312315

河北省区域地质调查院

廊坊市曙光道32号

0316-5909221

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

廊坊市廊万路4号

0316-5908922

河北省地质测绘院

廊坊市曙光道30号

0316-2115018

河北省地矿局国土资源勘查中心

石家庄中山西路800号

0311-83657350

河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

邯郸市陵园街92号

0310-5801681

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

唐山市北新西道157号

0315-5266223

河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

张家口市古宏大街15号

0313-5905809

河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

承德市双桥区偏岭地质科技大厦

0314-2526020

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

唐山市北新西道99号

0315-5758029

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91号

0311-85236013

河北省地矿局第七地质大队(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雄安地质调查监测中心)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榆大街239号

0316-3096132

河北省地矿局第八地质大队

秦皇岛市燕山大街221号

0335-3652016

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

邢台市钢铁北路416号

0319-2190021

河北省地矿局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衡水市红旗大街808号

0318-5218683

河北省地矿局第四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沧州市黄河东路蔡御街

0317-3565016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石家庄中山西路901号

0311-83609178,68108255

北方机电工业学校

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中路18号

0313-7979921,

7979920

  2.报名要求

  (1)每名应聘人员只能申报一个岗位,并准确填写《河北省地矿局事业单位2023年选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报名时须提供下列内容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资格证书、《河北省地矿局事业单位2023年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证明本人工作经历与业绩的其他材料,其中2023年应届毕业生还要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国企正式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注:国外院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资格审查

  由招聘单位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选聘资格。

  请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三)测评考核

  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测评考核组,采取相关专业知识答辩及对其学习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和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现场量化打分。按照报考同一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序,依据岗位选聘计划与拟选聘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四)体检、考察、公示

  体检工作由河北省地矿局统一组织,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河北省地矿局网站(www.hebdkj.cn)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聘用

  拟聘人选确定后,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拟聘人员名册一式三份,连同招聘情况报告及拟聘人员相关证件材料,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