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七)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聘用后列入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待遇,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5.应聘人员从办理聘用、入编手续完毕后的下月起上岗起薪。
四、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引进工作全过程,在引进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应聘人员在评估、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在引进人才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资格审查、评估、体检、考察或聘用的,责任自负。
(四)本次公开引进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五)参与引进人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的,应当提出回避。
(六)严肃引进人才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参与引进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引进人才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公开引进人才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应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考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捏造或故意散布谣言,扰乱招聘秩序。对于恶意举报、构成诬告陷害的,要追求相关考生责任,五年内禁止参加各级各类招聘考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引进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兴安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共同负责解释、研究决定。
报名咨询电话:0482-8529018
技术咨询电话:15148945558
举报电话:0482-8267670
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每工作日08:30-11:30,14:30-17:30)。
附件2兴安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绿色通道”引进人才计划表.xls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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