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示期结束后,学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由学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相关部门备案要求的,执行相关部门要求。
4.拟聘用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6.在本次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出现应聘者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其他事业单位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经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7.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8.考生一经聘用,工作岗位服从学院整体安排,在学院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五、纪律和监督
(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凡与学院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应聘从事学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学院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执行应聘人员考试诚信制度。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三)严格执行各项招聘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要求,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宜、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本次招聘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递补人员由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电话通知递补考生。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录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三)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官网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五)本方案由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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