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递补要求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以及考生本人原因放弃体检考察等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报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但不得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50分,每一环节只能递补一次。试用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不再递补。递补中出现特殊情况,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七、公示和聘用
(一)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反映问题人员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及编制手续;对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有反映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凭旗人社局下发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在聘用通知下发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参公人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列编招聘),以及在聘用通知下发前参加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考试被录取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继续就读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五)约定最低服务期限5年,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聘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调转或借调,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调训、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八、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情节轻重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聘机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在本次招聘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档案。为强化报考人员的诚信意识,确保本次招考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将对报考人员建立考试诚信档案。
(四)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九、其它事项
2023年8月7日开始接受咨询,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咨询电话:0470-5625036。监督电话:0470-5622387。
本《招聘简章》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次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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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3年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N”补充招聘岗位计划表
2023年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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