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考察期间无法正常联系、拒不配合、不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由招考单位出具书面催办通知书,逾期未按通知书要求完成的,视为自行放弃聘用资格。
十一、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后,由招考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报考岗位、报考者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聘用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入职,且不违反关于入职有关规定的,由招考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人员派遣到招考单位工作(不服从分配者不予入职)。
被投诉不符合入职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入职;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入职,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入职。
十三、递补
因报考者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被投诉而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考名额,招考单位可申请从面试入围且面试成绩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顺次递补。
十四、人员管理
(一)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到招考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招考单位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入职资格。
(二)拟聘用人员派遣到招考单位工作,由招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三)试用期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十五、其它事项
(一)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考。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考试成绩无效;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报考、多次弃考等恶意报考、弃考的,指使、煽动他人恶意报考弃考扰乱招聘秩序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取消考试成绩外,还将纳入宝安区编外人员招聘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公告内容和相关提示不代表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将成为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招考单位,也不代表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将与报考者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聘用人员与招考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三方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五)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六)报考者对参加本次招聘有疑问的可致电招考单位进行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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