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示期间,对于实名反映与本次招考有关的举报信、电话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
(1)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①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②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③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④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备案手续。
(4)办理手续并签订合同。招聘单位依据备案文件办理新聘用人员相关人事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聘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6)安排岗前培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
五、其他
(一)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宜、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三)本次招聘资格复审、笔试、体检、考察等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1次,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递补考生。
(四)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五)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指定官方平台上发布,请予关注。
(六)受不可抗拒等外力因素影响,本次公开招聘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指定官方平台上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同时应聘人员应在考试前做好个人防护。
(七)本方案由本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纪律与监督
(一)实行回避制度
1.岗位回避。应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2.履职回避。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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