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九、体检
(一)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应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由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时间及安排另行公告。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符合当日复检的项目安排当日复检;符合当场复检的项目,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由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健康局另行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规定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十、公示、聘用及聘后管理
招聘单位和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面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名册送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桂林市临桂区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同意拟聘人员名单的通知;招聘单位和桂林市临桂区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的卫生技术人员一经聘用,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36号)规定,在1个月内办好相关聘用手续。招聘单位负责填写《广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审批表》和《广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名册》;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岗位、工龄认定和工资审批等聘用手续的审批工作。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受聘人员的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机制,统一纳入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管理,享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同等待遇,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
十一、诚信档案管理
(一)报考人员进入考察、体检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为半年;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1年;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2年。
(二)报考人员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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