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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师范大学招聘专职辅导员公告
2023-05-07 10:49:36   地区:江苏   浏览:0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过程,考生在参加考核前须对照报考条件提前准备好以下相关材料。在学校进行资格审查时,无法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

  (1)身份、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等证明

  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件;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证明;2021年、2022年、2023年已毕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和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2023年尚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就读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须注明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就业推荐表和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社会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件;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主要学生干部或工作经历证明

  应聘人员须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学生干部或工作经历证明:二级学院(或二级系)及以下主要学生干部经历证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或二级学院(或二级系)党政(不含团委)出具,校级主要学生干部证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出具,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证明由高校校级人事部门(不含校内其他二级部门或二级单位)出具,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经历证明由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总支(不含单位内二级部门或二级单位党委或党总支)出具。主要学生干部或工作经历证明模板请从江苏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网址:http://rsc.jsnu.edu.cn/)“下载专区”栏进行下载(http://rsc.jsnu.edu.cn/_upload/article/files/56/45/50a8ac134d4fac80f159e410a960/883dfd7f-99f5-4827-ab6d-1ab84bb4dd63.docx)。

  四、体检、心理测试、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计算方法确定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在各单项考试(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则按照笔试成绩排名。如笔试和面试成绩均相同,则通过加试方式确定排名,加试的内容和方式以江苏师范大学要求为准。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并须同时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心理测试为考察项。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学校组织考察,学校根据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因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或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或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或其他原因导致聘用岗位空缺时,由学校决定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一位考生参加体检、考察等。如总成绩相同,则按照笔试成绩排名,如笔试和面试成绩均相同,则通过加试方式确定排名,加试的内容和方式以江苏师范大学要求为准。如递补后再次出现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况,不再递补。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江苏师范大学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拟聘用人员须按要求提供备案所需材料,如在职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或应届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有权取消其聘用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江苏师范大学为拟聘用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30个工作日内不与江苏师范大学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聘用资格。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一经聘用须在本校辅导员岗位服务5年以上(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或在校内交流到非辅导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