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校根据应聘人员的求职意向及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对应聘人员做出资格初审不合格决定时,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结果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校陈述申辩。
5.各岗位的开考比例详见招聘岗位表。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我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该岗位。
6.本次招聘不收取考试费用。
三、资格复审及考核
考核前,我校对通过资格初审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应聘人员须提供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考核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校陈述申辩。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我校如实采集考生报名信息,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考核工作由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我校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等综合素质。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
在考核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应聘人员的成绩,按岗位拟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成绩并列者,进行加试,加试方式、时间另行通知)。考核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应保持报名时填报联系方式的通畅,以便我校通知或递补,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我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求,属于当场或者当日复查的体检项目须当场或者当日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可以在收到体检结果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一次。我校对申请复查人员组织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我校制定的考察方案进行考察。
对应聘人员作出考察体检不合格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应聘人员作出考察体检不合格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考察体检不合格决定书,依法送达应聘人员。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放弃聘用资格出现缺额时,由我校在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成绩并列者,进行加试,加试方式、时间另行通知)。
五、公示
我校从考核成绩、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中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姓名、拟聘单位及岗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考试成绩、排名,以及与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内容。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应聘人员监督,期限为7个工作日。举报者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和联系方式,由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查实。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我校在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成绩并列者,进行加试,加试方式、时间另行通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不再递补。按照政策规定约定试用期,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任职定岗;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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