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B2、B3岗位: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对少数专业特殊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
A1、A2、A3、A4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成绩,总分100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直接参加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考核得分即为最终成绩。
B1、B2、B3岗位:采取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折算成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总分100分。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5的比例确定入围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和面试人员,分数并列者一并入围(达到开考比例但未达到入围比例则全部入围)。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采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根据岗位特点,主要考核与报考岗位有关的实际操作能力,总分100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评面试人员的专业素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等,总分100分。
凡经批准降低开考比例,或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设置合格分数线60分(含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再进入公开招聘下一环节。
所有岗位均设置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60分(含60分)。如应聘同一岗位所有人员都达不到合格分数线,则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应聘人员参加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各环节的考试成绩在湖南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排名为准)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有体检、考察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2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湖南公安厅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公安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咨询电话:
0731-84597176、84597270(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
监督电话:
0731-84597259(湖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
湖南省公安厅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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