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结束后,在纪检部门监督下汇总面试分数,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按照与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入围人员名单。
如考生面试成绩相同,则按面试试题顺序得分进行成绩排序。如考生面试试题顺序得分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务员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10号)和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报考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新进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服务期由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工作纪律
招聘工作按照蚌埠市《关于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招聘程序、规定条件或擅自更改招聘方案给招聘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宣布招聘无效、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考生,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552-3110982(蚌埠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
监督电话:0552-3132033(蚌埠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0552-3125632(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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