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体检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在面试合格人员中,各职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按1:1比例最后一名出现2人以上成绩相等的,都确定为体检对象。入围体检的对象按规定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核。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与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6710/index.html)、象山县卫生健康局网(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229056793/index.html)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如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考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均在象山县卫生健康局网发布。
(二)本县卫生健康系统在编事业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四)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被发现不符合报考录用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90天内由本人解决。
(六)如体检、考核和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七)新录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象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八)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象卫党〔2015〕13号)文件精神,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届时不能获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九)新聘用人员需服务满10周年后(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方可申请交流到县外,具体按《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卫生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20〕52号)执行。
(十)省外评定的高级职称资格须经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如认定无效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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