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曙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
(六)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办理聘用或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不能按规定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2021届、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未办理过毕业生派遣手续(报到证),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在社保系统中没有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缴费记录;二是持有毕业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若遗失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三是个人档案应保管在毕业学校或人才市场或就业服务中心。
(五)被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签约学校至少工作满5年。
(六)由于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七)在选拔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八)请应聘人员自觉做好个人疫情防护工作,严格服从当地有关防疫工作管理。
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haishu.gov.cn/col/col1229100614/index.html)
咨询电话:0574-87070376;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9188317(海曙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附件:
1.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2023学年事业编制中小学教师(第一批)招聘需求表.doc
4.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2023学年事业编制中小学教师报名登记表(第一批).doc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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