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职人员须持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工作在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复审人员由区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其他不具有人事管理的单位的由上一级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出具;中、小学教师须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需明确表述同意该考生报考并在该考生被聘用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人事手续(在职人员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示例见附件8)。报名时有工作单位,资格复审时已离职的需提供离职证明。报名时没有工作单位,资格复审时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还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报名时无工作单位,资格复审时已成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或递补复审,或招聘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递补复审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面试
面试对象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面试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的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总成绩计算
A类、B类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百分制成绩占50%、面试百分制成绩占50%合并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
九、体检
体检由市卫生健康系统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体检在三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关于公务员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卫生健康系统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复查。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则A类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B类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相同,需重新组织面试,以新一轮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自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卫生健康系统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卫生健康系统招聘领导小组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另行通知。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一律不予递补。
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贵阳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十、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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