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复查。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向报考岗位所在地卫生健康局书面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报考岗位所在地卫生健康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四)体检递补。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该招募岗位已参加笔试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最多递补2次)体检人员。
八、公示
根据资格审查、考试成绩排序及体检合格者确定拟招募人员,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招募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招募人员的资格,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最多递补2次)。
九、岗前培训
针对招募人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组织传染病、呼吸及重症医学、流调溯源等学科专家,围绕岗位所需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内容,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岗(含应急岗)和校医辅助岗人员统一开展岗前培训,市民政局组织社工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提高项目人员岗位适应能力。
十、报到、资格复审、选岗及签约上岗
招募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向县(区)卫生健康局、教育科技体育局、民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报到,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服从调配”原则,按分数高低排名选岗,并带上网上报名时的原件和《报名信息表》2份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而产生的空额,由用人单位依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最多递补2次)。复审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后上岗。未经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签协议和上岗者,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组织考核
服务期满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和市民政局依据职责统一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证明,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二、激励措施
(一)服务期间待遇。
1.待遇保障。项目人员服务期间待遇水平可参照“三支一扶”人员待遇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分别统筹资金依规予以保障。
2.工龄计算。项目人员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招募单位报到之日起算。到基层单位的,计入基层服务年限。
3.中途退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服务协议申请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安排退出。
(二)就业支持政策。
1.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在乡镇及以下(含社区)服务满2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报考事业单位时,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下同)加4分,服务满3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笔试总成绩加6分;在其他机构服务满2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报考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时,笔试总成绩加4分,服务满3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笔试总成绩加6分。按本方案规定享受服务基层项目政策性加分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再次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再享受本项加分政策。
2.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满3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聘用条件,符合考核招聘条件的可考核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人员,可直接考核招聘到服务所在县(区)的县、乡(镇)事业单位。
3.聘用为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服务满3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市级相关部门统筹指导下,同等条件优先聘用为编外工作人员,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4.报考规范化培训加分。服务满1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医药卫生类专业项目人员,报考我省住院医师、护士、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时,向所报考的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经规范化培训基地核实后,对其招收考核总成绩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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