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考察不合格,按程序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察期间无法正常联系、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按照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报名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网站(hhht.nmgjjj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5个工作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引进的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已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等新录(聘)用的或录取为学生的;在引进人才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具有其他影响聘用资格情形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后产生的空缺岗位,按照相应程序进行递补。聘用文件正式印发后,不再进行递补。
四、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列入事业编制,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引进人才分5年给予共10万元的安置费。
(三)用人单位自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1年),实行最低3年服务期,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服务期的,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全部退回所领取的安置费。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项
(一)在引进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相关公告,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并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报名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相应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定向生或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其报名,应当由定向或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报名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报名人员在引进人才工作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结果的,责任自负。
(四)引进人才工作人员和报名人员在本次引进人才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五)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将贯穿引进人才工作全程,任何阶段发现报名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
凡因报名人员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一致而影响后续环节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引进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六)咨询、技术支持和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4606436、0471-4607835
技术支持电话:0471-3389632
监督举报电话:0471-4606431
报名人员需咨询或投诉的,请于报名和工作日期间(9:00-12:00,13:30-17:00)拨打。
本公告由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呼和浩特市委巡察办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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